保障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对策建议(二)

2020-06-04 0

2 保护和提高粮食主产区和粮农种粮积极性的对策建议

近期国内粮食价格出现持续性上涨对农民来说是件好事,也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来了好的机遇。随着中央一号文件的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将对农业和农民实行“少取、多予、放活”的政策.对粮食生产实行直接补贴,同时减免农业税等。农业、农村的发展前景呈现出一个好的态势,农民看到了希望,种粮的积极性有了一定的提高。应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粮食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2.1 划定粮食主产区保护范围,保证粮食生产能力

划定粮食主产区后,国家应当对粮食主产区实行优惠政策:一是调整土地承包政策。粮食主产区的主要优势在于可耕地面积大,规模连片,相对集中,便于机械化耕作,提高耕作效率。现行政策规定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集约经营,不利于粮食主产区规模化生产。当前以粮食生产为主的种植业经营效益滑坡,一部分转移到城镇中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无力也无意继续经营原来承包的土地,希望将土地转让出去,而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和个人,有资金和能力从事较大规模的粮食种植。因此,国家必须结合小城镇建设,在土地流转方面给粮食主产区更多的扶持政策,建立滚动开发机制,推动土地合理流转,促进粮食主产区的规模经营。二是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有关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2.2 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农业投入力度,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粮食主产区经济发展缓慢,经济实力较弱,国家要加大对主产区粮食生产的投资力度,以增强其发展后劲。中央和地方政府应该严格按照《农业法》的要求,使国家预算内的农业基本投资落到实处。划拨到位的支农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尤其要增加对与粮食相关的基础设施的投入比重。兴修农田水利、交通等配套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增强粮食生产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为此,一是真正落实投人政策。各级政府对农业的投入,必须建立在用法律、法规进行制约的基础上。切实做到依法投资,真正落实。要根据《农业法》有关要求,使各级财政支农投资增长幅度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逐步提高地方财政支农支出在地方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二是进一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要突出粮食主产区这个重点,集中资金,抓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基本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建设高产、稳产、高效农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对粮食主产区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投入要采取全额无偿投入方式。鉴于粮食主产区“吃饭型”财政的财力状况,中央应调减地方财政配套比例,取消县级配套,以确保配套不落空,确保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多种经营的农业开发项目也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三是对农资价格采取必要的限价措施。建议各级主管部门在必要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重要的农资产品价格用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并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等方式进行调控。